1.办理依据:《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老年人优待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11】1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宜春市市本级高龄老人长寿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宜民字【2019】126号)文件。
2.办理流程:市直单位(含条管单位)的退休职工老人按照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初审→主管单位复审→市民政局审批→市财政局据实拨付;在宜春市本级社保经办机构领取养老金(含中央企业)的退休职工老人,由本人带齐申报材料上报市民政局养老服务科审核、市民政局审批。
3.发放对象:是指在宜春市本级社保经办机构领取养老金(含中央企业)和市直单位退休的(含条管单位),且年龄满80周岁及80周岁以上的拥有宜春市城乡居民户口的老人。
4.发放标准:100周岁及以上、90~99周岁、80~89周岁老人每人每月分别发放500元、150元、60元。
5.发放方式:高龄老人长寿津贴每季度发放一次。
6.办理地点:宜春市民政局(宜春市宜阳大厦中座607)
7.办理时间:工作日上班时间
8.咨询电话:0795-3270670
9.监督投诉电话:0795-3273119
10.所需材料:(1)填报市本级高龄老人长寿津贴申报审批表;(2)提供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工商银行账号复印件
11.表格下载:宜春市本级高龄老人长寿津贴申报审批表.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