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结婚登记
办理流程:结婚登记按照初审-审查-受理-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证件齐全、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当场受理、发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退回有关证件,婚姻登记处出具《不予办理结婚登记通知单》。
(一)受理结婚登记申请条件:
1.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当事人必须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3.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4.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5.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本辖区内的常住户口;
6.申请结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同时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二)所需材料:
1.本人有效的常住户口簿;
2.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
3.3张2寸双方近6个月内半身免冠同版合影证件照片。
二、离婚登记
办理流程:离婚登记按照申请-受理-冷静期-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一)受理离婚登记申请条件: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3.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5.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6.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6个月内半身免冠同版照片;
7.双方持有效户口簿、身份证证件。
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初审无误后,发给当事人《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当事人可要求婚姻登记机关出具《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告知书》。
(二)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期间,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遗失的可不提供,但需书面说明情况),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
(三)审查:从冷静期届满的次日开始起算,连续计算30个自然日,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审查登记(领证期)的最后一日。在此期间,当事人可在任一工作日(含延时错时日),按要求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超期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四)登记:双方当事人符合离婚条件的,当场予以发给离婚证,向双方当事人宣布,取得离婚证,解除夫妻关系。
(五)法定休假日:法定休假日包括元旦、春节、清明节、五一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含调休日)及周末双休日(不含被调休日)。
(六)受理管辖权:当事人从申请到最终办理,只能在一个婚姻登记机关进行,不得以跨区域通办为由,在一个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到另一个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已实施跨区域办理的地区,且当事人户口变动在通办范围内,则婚姻登记机关应办理;当事人如在办理期内因材料缺少没有办理成功,则可在办理期内再次前往已受理其离婚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超过办理期限的,则不予办理,当事人需重新启动申请程序。
三、其他事项
1.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四、宜春市婚姻登记机关联系电话(地址)
袁州区婚姻登记处
袁山中路3号(袁山中路与卢洲北路交界处)
0795-7089292
丰城市婚姻登记处
丰城市紫云大道339号卫计委婚检大楼1楼
0795-6601357
樟树市婚姻登记处
樟树市杏佛路86号
0795-7362162
高安市婚姻登记处
高安市瑞阳新区永安大道33号
0795-5210122
上高县婚姻登记处
上高县沿江中路18号
0795-2502845
万载县婚姻登记处
万载县迎宾大道2669号妇幼保健院
0795-8821396
宜丰县婚姻登记处
宜丰县妇幼保健院城南新院婚育一站式服务中心
0795-2788309
奉新县婚姻登记处
奉新县冯川东路13号
0795-4508283
靖安县婚姻登记处
靖安县城南大道妇幼保健院
0795-7190900
铜鼓县婚姻登记处
铜鼓县永宁镇行政服务大楼1楼东侧
0795-87128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