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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政策宣传系列(三)城乡特困供养相关政策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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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特困供养

特困供养的全称是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其前身是农村“五保”制度和城市“三无”人员救助制度。特困人员是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这类人群是我国现阶段最困难、最脆弱的人群,国家对其给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确保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应养尽养

二、什么人可以享受特困救助?

持有本省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三、申请特困人员救助的方式是什么?

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分为窗口申请和网络自助申请两种方式。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或一年以上实际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也可登录社会救助线上服务平台自主申请。

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第三方服务机构或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四、特困人员评估指标是什么?

特困人员生活自理状况6项指标全部达到的,可以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有3项以下(含3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有4项以上(含4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一般依据以下6项指标综合评估:

(一)自主吃饭;

(二)自主穿衣;

(三)自主上下床;

(四)自主如厕;

(五)室内自主行走;

(六)自主洗澡。

五、终止供养的情况是什么?

特困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终止救助供养:

(一)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死亡;

(二)具备或恢复劳动能力;

(三)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

(四)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

(五)法定义务人重新具备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

(六)自愿申请退出救助供养。

来源:市民政局社会救助科

编辑:李新华、邓育珍

审核:袁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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