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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宜春市残疾人“两项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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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逐步解决残疾人特殊生活困难和长期照护困难,改善残疾人生活质量,根据国务院《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和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府发〔201563),宜春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宜春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宜府发〔20165),于2016年5月9日起正式实施,现将文件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文件有何重要意义

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是国家层面创建的第一个残疾人专项福利补贴制度,无论是在残疾人事业发展进程中,还是我国社会事业发展历史上,都是一项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制度创新。两项补贴制度针对残疾人的特殊生活困难和长期照护困难进行专门的制度安排,并与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进行了有效衔接,填补了残疾人福利制度的空白,有助于巩固提升家庭对残疾人的照顾功能,促进家庭社会和谐稳定。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宜府发〔20165,充分体现了委、政府对残疾人民生保障的高度重视,是委、政府在经济新常态下惠民生、保民生的重要举措,对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具有重要意义。

二、残疾人两项补贴涉及的对象有哪些?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具有宜春户籍、持有第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具有宜春户籍、持有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残疾人。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时间。

三、补贴标准有何变化?

2016年—2018年,城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为50元/人,月;城乡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为50元/人,月。

2018年—2019年,农村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为50元/人,月;城镇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为60元/人,月;农村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为50元/人,月;城镇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为70元/人,月。

2020年—2021年,统一提高城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将农村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提高10元,达到每人每月60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提高20元,达到每人每月70实现城乡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统一。

2022年,统一提高城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将城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提高20元,达到每人每月80将城乡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提高10元,达到每人每月80

为落实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省、市2023年民生实事工程安排,2023年4月6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印发《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困难群众提标提补工作的通知》,将城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城乡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分别提高20元,均达到每人每月100元。

四、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如何申领补贴?

根据自愿申请的原则,由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通过村民居委会(居民委员会)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申请时需填写《宜春市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并提供居民户口本(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残疾人证(复印件),各一式两份申请人还可通过支付宝搜索小程序“赣服通”以及微信小程序“残疾人工作典图服务平台”进行线上申请,属地工作人员将信息核实后会反馈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五、补贴是如何进行发放的?

宜春市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民政部门统一按社会化形式发放,严格实行按月发放,由各镇(区、街道)财政所通过金融机构打卡发放,发放到残疾人本人“一卡通”账户,非经本人或监护人同意,任何人不得代为保管“一卡通”(卡、存折),防止和杜绝冒领、克扣现象。

六、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如何与相关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保险进行有效衔接?

一是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二是既符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人护理补贴条件的残疾老年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护理补贴。三是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养老服务补贴、高龄津贴条件的残疾老年人可以叠加享受。四是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护理补贴的发放形式和使用办法按照《江西省民政厅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建立残疾孤儿(残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照料护理补贴制度的通知》(赣民字〔2021〕23号)文件规定执行。

解读单位:宜春市民政局 儿童福利和社会事务科  程建波

联系电话:0795- 3270239



  原文链接: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宜府发【201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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