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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宜春市民政局 宜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宜春市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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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宜阳新区、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局

现将《宜春市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宜春市民政局                 宜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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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实施细则

深入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进一步健全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根据《江西省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2023年版)》(赣发改社会〔2023903号)、《江西省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实施办法》(赣民规字20243号)、《宜春市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宜府办发202330号)、《宜春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2023年版)》(20231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补贴对象

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是指为经济困难老年人发放的养老服务补贴和失能护理补贴。

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对象为具有宜春市户籍的低保对象中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

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对象为具有宜春市户籍、年满60周岁的低保对象中重度失能或完全失能没有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老年人。特困失能人员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642号)有关规定领取失能特困人员护理补贴,不重复领取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

二、补贴标准

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低保对象中没有享受残疾人护理补贴的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50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失能护理补贴由县级负责统筹资金发放到位,省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各地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物价变动情况和财力状况适当提高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失能护理补贴标准按程序报上级政府备案后实施

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的老年人可同时申领上述两项补贴各地已经发放的80周岁以上高龄津贴与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失能护理补贴不冲抵,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可按规定叠加申领。依照本实施细则享受的老年人补贴不计入居民家庭收入。

三、补贴方式

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失能护理补贴采取发放资金至老年人社会保障一卡通账户,也可结合实际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为老年人提供生活、护理等服务级民政部门根据审核确定的享受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失能护理补贴花名册结算服务费用或发放补贴资金

对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养老服务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服务主体,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洁、助医、助餐、助浴、助行助急、精神慰藉等服务的,服务费用由级民政部门支付给相应的服务主体。

对于入住养老机构接受机构养老服务的老年人,级民政部门可将补贴经费通过金融机构发放至老年人社会保障一卡通账户。

对于委托亲友邻里提供服务,补贴经费由级民政部门通过金融机构发放至老年人社会保障一卡通账户。

支付给政府采购确定的服务主体的费用,可在年初预拨一定的服务费用,年底据实结算;通过金融机构发放至老年人社会保障一卡通账户的费用实行按月发放,特殊情况下可按季度发放

四、申领程序

一)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由县级民政部门依据低保对象名单,对当月内满60周岁的低保对象进行核实认定,对符合条件的,当月起计发补贴,做到免申即享采取发放资金至老年人社会保障一卡通账户补贴资金通过金融机构及时、足额分发到补贴对象的个人账户。

二)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申领程序:

1.申请。申请人或其委托代办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提交宜春市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

2.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核实申请人的低保身份、年龄、是否已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信息,无需本人提供证明材料。

3.评估。县级民政部门定期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委托具备评估资质和能力的养老服务机构或其他第三方评估机构,依据国家标准《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 42195-2022)实施评估,于10个工作日内出具评估结果,并将评估结果反馈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核实情况和能力评估结果,核对无误后将有关材料一并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

4.审批。县(市、区)民政部门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当月计发补贴,次月发放到位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以适当方式通知申请人、代理人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并告知原因。

五、服务主体

县级民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规定和程序确定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机构要与签订服务协议,明确权利义务、服务内容、服务价格、服务质量保障等有关事项。

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机构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质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或经营范围和组织章程中含有养老服务的其他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支持优先选择连锁化品牌化运营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评定等级较高的养老机构可优先考虑。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是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社会组织登记证书,其经营范围包含养老服务;养老机构应在民政部门办理备案登记二是有固定的经营管理场所,且经营场所能满足服务项目开展需要三是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参加社会保险四是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项目、服务质量、护理要求、值班制度、收费标准等五是不得存在消防、食品、卫生、防疫、特种设备等重大安全隐患。无涉嫌非法集资和销售保健品行为六是年内未被纳入社会失信名单、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群体信访事件,机构及其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在经营活动中均没有相关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

六、规范管理

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失能护理补贴领取对象户籍在本行政区域内跨县市、区迁移的,养老服务补贴根据各地低保对象信息变动,自动更新发放对象及标准;失能护理补贴应按申领补贴程序重新向迁入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审核通过并经过评估符合领取条件的,市、区民政部门及时与迁出地核实情况,迁出地从户籍迁出的次月起停发补贴资金,迁入地从迁出地停发之月起计发。

失能护理补贴对象档案一式两份,县市、区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存一份。市民政于每年12月底前将市、区)老年人补贴基础信息数据汇总后报省民政厅

市、区民政部门根据本年第季度补贴对象人数和发放标准,于每年8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老年人补贴资金预算方案报同级财政部门。

七、监督检查

各地民政部门要建立定期复核制度和随机抽查制度,对老年人补贴对象实行应补尽补、应退尽退的动态管理,享受老年人补贴人员退出低保、迁出或死亡后,两项补贴同步停发要规范发放标识,明确为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要加强与救助、殡葬、残疾人等相关数据比对,推进跨部门数据共享,主动识别发放对象

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老年人补贴发放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体现便民宗旨,做到严谨规范,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及时足额发放。要健全绩效评价机制,强化运行监控,严格资金使用和发放监管,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受理、调查、处理有关举报或投诉,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举报人、投诉人,并为举报人、投诉人保密。对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挪用补贴资金等行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八、保障措施

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失能护理补贴发放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民政、财政分工协作,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民政部门负责建立完整的统计台账和档案,受理、审批、发放老年人补贴;财政部门负责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测算养老服务补贴所需资金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各地民政部门应当在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的协助下,按照《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国家标准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评估结果作为享受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的依据。评估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

鼓励各地优化老年人补贴申领手续和流程。有条件的县市、区应按照一网通办”“一次不跑只跑一次的要求,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受理、审批老年人补贴,使补贴申领更便捷、业务办理更高效、信息更新更及时。

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各地可实际出发,制定老年人补贴发放具体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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