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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加强养老服务综合监管若干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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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民政局、发展改革委、教局、公安局、财政局、人社局、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局、卫生健康委、应急局、审计局、市场监管局、医保局、金融办、消防救援原宜春银保监分局各监管组宜春经开区党政办、应急局、经发局、公安局、自然资源局、消防救援大队宜阳新区、明月山风景名胜区社会事业局、应急局、经发局、公安局、自然资源局、消防救援大队:

现将《关于加强养老服务综合监管的若干措施》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宜春市民政              宜春市发展改革委员会

宜春市教育体育局               宜春市公安     

     

宜春市财政           宜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宜春市自然资源            宜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  

(此页无正文)

宜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宜春市应急管理

宜春市审计                   宜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宜春市医疗保障局            宜春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宜春监管             宜春市消防救援总队

                      202418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加强养老服务综合监管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省民政厅等16部门关于加强养老服务综合监管的实施意见》(赣民规字〔20236号)精神,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定如下措施。

一、突出重点,推进全要素监管

1.加强登记备案监管。全面落实《江西省养老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备案申请人提交按建筑、消防、食品、医疗卫生等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标准开展服务活动的书面承诺,县级民政部门自备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现场核实养老机构备案信息,将备案申请人备案书面承诺履约情况记入信用记录,对违反承诺的会同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对登记后已开展服务但未在规定时限内备案的养老机构,由属地民政部门及时提醒,督促其尽快备案。依法打击无证无照从事养老服务行为,对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养老服务经营活动的,按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的有关规定查处;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服务机构名义开展养老服务活动的,由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其中,已经收住老年人,运营比较平稳,且未收取大额预付会员费的,应当督促其尽快依法办理登记,并加强后续跟踪检查,确保风险整体可控;对已经收住老年人,且收取大额预付会员费的,运营存在较大风险的,应当责令退还资金。

2. 加强质量安全监管。持续开展养老服务机构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引导养老服务机构主动防范消除在建筑、消防、食品、燃气、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方面安全风险隐患。民政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加强养老服务机构建筑使用安全检查,督促其采取修缮、更换等措施整改消除安全隐患。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法负责对养老服务设施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法依规受理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工作。消防部门负责对养老服务机构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民政、消防、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等部门要协同推进,集中解决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安全历史遗留问题,对经评估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但因缺少用地、规划、施工许可等前置手续而未能办理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的,由县级民政部门提请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集中会商研究;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无法整改或拒绝整改的,坚决依法关停取缔。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养老服务机构食品安全的监管,以及养老服务机构电梯、压力锅炉、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检查。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养老服务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的资质审查、药品和医疗器械及临床用血管理、医疗质量管理,督促其依法履行《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法定职责。民政部门要履行行业安全监管责任,加强养老服务机构质量安全的日常监管,督促养老服务机构落实质量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质量安全问题,属于民政部门职责范围的依法依规处置,涉及其他部门的及时通报并协调、配合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置。

3.加强从业人员监管。民政部门要督促指导养老服务机构配备照料护理、消防安全等与服务和运营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定期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依法依规从严惩处养老服务机构欺老、虐老等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对相关责任人实施行业禁入措施。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内设医疗机构中从事医疗护理、康复治疗的医师、护士、药剂、医技等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提升其依法执业意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养老护理员培训和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工作的指导和监管,查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超范围违规办学、违规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等行为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举办养老服务类技工院校和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教育部门要支持院校设立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加强养老服务与管理人才培养探索实行“定点招生、定向培养、保障就业”的养老院管理人才定向培养模式。

4. 加强涉及资金监管。民政、财政部门依法对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进行监督管理,对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按照《江西省养老服务条例》第八十条给予处罚。审计部门依法负责对养老服务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审查补助项目和程序是否合法合规、补助资金是否及时到位、效益是否得到有效发挥。医保部门依法负责对纳入医保定点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医保基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查处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行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金融机构开展养老服务领域金融产品、服务方式创新的监管。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预付会员费的规范管理。民政、金融办、公安部门加强对以养老服务为名实施非法集资的风险排查,做好政策宣传和风险提示,依法打击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行为。

5. 加强运营秩序监管。政部门要引导养老服务机构优化内部管理,在公共场所和部位安装视频监控,建立健全老年人入院评估、服务协议签订、24小时值班、档案管理等制度,妥善保管紧急呼叫记录、值班记录、交接班记录、视频监控记录等原始资料;指导养老服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方协议约定提供服务,建立纠纷协商调解机制,引导老年人及其代理人依法维权;指导退出的养老服务机构妥善做好老年人的服务协议解除、安置等工作;加强对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退出财产处置的监管,防止财产流失或者转移。公安、市场监管部门要严厉查处向老年人欺诈销售各类产品和服务的违法行为。

6. 加强设施建设使用监管。自然资源部门要依法查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单位未经批准违法占用土地,擅自改变确定的土地用途,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依法查处建设单位未按约定配建或移交配套养老服务设施的行为,按照《江西省养老服务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给予处罚。民政部门要依法查处擅自改变养老设施使用性质和侵占、损坏、擅自拆除养老服务设施的行为,按照《江西省养老服务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给予处罚。

7. 加强应急处置应对。民政部门要加强养老服务应急保障能力建设,按照《江西省民政厅关于健全养老服务应急救援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赣民字〔202228号)要求,依托公办养老机构、国有养老服务企业或具备条件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建立应急支援保障队伍,加强应急保障能力储备。养老服务机构要依法制定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火灾事故、公共卫生事件、食品安全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常态化应急演练机制,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综合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2年对所有专项应急预案至少组织1次演练,全面提升应急处置能力。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落实突发事件报告制度,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二、创新方式,推进多渠道监管

8. 加强部门协同配合健全各部门协调配合机制,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避免多头多层重复执法,切实减轻养老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负担。开展养老服务机构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将检查结果录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等有关信息平台。县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服务和运营的监督检查,每年开展不少于1次现场检查。民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养老服务机构存在安全隐患,应当立即督促养老服务机构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并书面告知相关部门。对安全隐患突出或者情况紧急需要立即处置的,应当依法责令养老服务机构停业整顿或者采取紧急措施处置,并通知相关部门到场处理。

9. 推行互联网+监管充分运用大数据等手段实现规范化、精准化、智能化监管,减少对监管对象的扰动。民政部门负责形成养老服务机构和组织、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基本数据集,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形成老年人健康档案基本数据集,公安部门负责户籍在我老年人基本统计数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老年人社会保障信息在养老服务领域的共享复用,医保部门负责收集相关医保信息。有关部门要将养老服务机构登记、备案、抽查检查结果、行政处罚、奖惩等信息,按照经营性质分别在中国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赣服通进行公示,形成养老服务主体登记和行政监管基本数据集。

10. 信用监管力度建立养老机构备案信用承诺制度,将备案申请人备案承诺及履约情况记入信用记录,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依据,对违反承诺的依法依规实施惩戒。建立养老服务市场主体信用记录体系,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整合形成完整的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政府及相关部门门户网站等渠道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实现对违法失信行为信息的在线披露和信息共享。依照《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将严重违法失信的养老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列入联合惩戒范围,限制其参与评比表彰、等级评定、政府采购、财政资金扶持、政策试点、单位医保联网结算,并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频次,加大监管力度;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期间,不得被提名担任其他养老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已担任相关职务的按照规定程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对拒不履行司法裁判或者行政处罚决定、屡犯不改、造成重大损失的养老服务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在一定期限内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直至永远逐出养老服务市场。

11. 推进服务标准供给健全养老服务标准和评价体系,推动养老服务标准宣贯实施,分级分类培育一批标准化养老服务机构及行业组织。健全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机制,实施动态化管理,并将评定结果与评比表彰、政府购买服务、财政资金扶持、政策试点等挂钩。政府部门依照标准开展监管,市场主体对照标准依法经营,按照《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规定,推进全面达标。

三、强化保障,推进高质量监管

12.注重党建引领。坚持党对养老服务工作的全面领导,不断完善养老服务党建工作机制,压实属地政府责任,把党建工作贯穿到养老服务综合监管的全过程。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要按照“应建尽建”原则及时建立党组织,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依托各级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制度,加强对养老服务监管的统筹协调。

13.落实监管责任。充分发挥政府在制度建设、行业规划、行政执法等方面的主导作用。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业务指导和监管职责,实行清单式监管,明确监管事项、措施、依据和流程,及时、准确、规范向社会公开监管结果。压实养老服务机构在依法登记、备案承诺、履约服务、资金使用、质量安全、应急管理、消防安全等方面的主体责任。加强养老服务领域行业组织建设,健全行业自律规约,制定行业服务标准,推动行业自律体系建设。加大养老服务领域信息公开力度,建立养老服务质量信息公开清单制度,主动公开基本信息、规章制度、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事项。畅通群众监督渠道,依托12345政务服务热线、民政部门公开的养老服务监督电话,统一受理投诉,由各部门归口处理。

14.加强宣传引导。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要求,积极开展养老服务法治宣传教育。加强舆论引导,把推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工作与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实现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结合,积极营造敬老爱老助老社会氛围。通过多种渠道,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养老服务政策宣贯普及力度,鼓励引导全社会参与,推动形成关心、支持养老服务综合监管,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原文件解读链接

来源:赖奇伟

编辑:彭学渊

审核:袁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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