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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宜春市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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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宜阳 新区管委会、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宜春市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3 年 12 月 12 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宜春市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 设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 龄化国家战略,加快建设我市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结合实际制 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 党的二十大精神及习近平总书记在江西考察时的重要讲话精 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养老服务指示精神,坚持以人 民为中心,坚持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坚持尽力而为、量力 而行,坚持基础性、普惠性、共担性、系统性原则,加快建成 覆盖全体老年人、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基本养老服 务体系,推动实现全体老年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不断增强全 市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主要措施 (一)建立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制度

1. 发布实施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对照《江西省基本养老服 务清单》,制定宜春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对不同老年人群体, 分类提供物质帮助、照料服务、关爱服务等基本养老服务。基 本养老服务的对象、内容、标准等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动态调整,由市民政局会同相关部门适时提出修订意见,按程序备案后印 发实施。“十四五”时期重点聚焦老年人面临家庭和个人难以 应对的失能、残疾、无人照顾等困难时的基本养老服务需求。 各县(市、区)按要求制定并及时调整本地区基本养老服务清 单,按程序报上级政府备案后实施,服务范围和实现程度不低 于《宜春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要求。(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市卫健委、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市退役军人事务 局、市法院、市司法局、市教体局、市委老干部局、市文广新 旅局、市发改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

(二)健全基本养老服务响应机制

2. 建立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制度。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 规范》国家标准和有关政策,完善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体系, 推动评估结果互认、各部门按需使用,作为接受养老服务及享 受其他相关政策待遇的参考依据。对申请养老服务补贴、政府 购买服务、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的老年人进行综合能力评估;其 他老年群体依据其意愿进行评估。培育老年人综合评估机构和 评估队伍,做好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与健康状况评估的衔接。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财政局)

3. 建立服务对象动态识别机制。依托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 推进人口基本信息、社保信息、低收入人口信息、残疾人证信 息、基本养老服务对象和服务保障信息跨部门归集共享。建立困难老年人精准识别和动态管理机制,细化与常住人口、服务 半径挂钩的制度安排,逐步实现从“人找服务”到“服务找人”。(责 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局、市财政局、市卫健 委、市人社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 医保局、市残联)

4. 建立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制度。发挥基层党组织作 用,创新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社区志愿者、社会慈 善资源“五社联动”机制,及时发现、有效防范、稳妥化解独 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 老年人居家养老安全风险,保障特殊困难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 需求。依托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机构, 注重发挥红十字会、基层老年协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作用, 开展精神慰藉等探访关爱服务。推动在残疾老年人身份识别、 待遇享受、服务递送、无障碍环境建设等方面实现资源整合, 加强残疾老年人养老服务保障。(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委 组织部、市文明办、市卫健委、市红十字会、市残联)

(三)完善基本养老服务保障机制

5. 加强相关制度衔接。加强老年人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 社会保障制度衔接,重点解决重度失能老年人基本照护需求。 合理确定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经济困难的失能老 年人护理补贴覆盖范围和补贴标准,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建立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将 政府购买服务与直接提供服务相结合,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失 能、高龄、无人照顾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责任单位:市民政 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

6. 建立经费保障机制。将基本养老服务经费列入同级财政 预算,保证基本养老服务清单项目支出。各级福利彩票公益金 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的比例不得低于 55%。支持符合条件的 养老设施建设项目申请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鼓励和引导企业、 社会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依法通过捐赠、设立慈善基金、开 展志愿服务等方式,为基本养老服务提供支持和帮助。(责任单 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民政局)

7. 落实优惠扶持政策。落细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土地使用、 财政补贴、税费减免、人才培养等政策,引导各类主体提供多 元化养老服务。落实养老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享受居民 价格政策,不得以土地、房屋性质等为理由拒绝执行相关价格 政策。加强融资信贷支持,推动普惠养老专项再贷款试点,鼓 励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申请“财园信贷通”贷款支持。优化 民办养老机构床位建设和运营补贴政策,推动补贴重点向护理 型床位倾斜,支持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基本养老服务。(责任单位: 市自然资源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民政局)

(四)增强基本养老服务供给能力

8. 发展兜底性养老服务。保障公办养老机构有效运转,对 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老年人全部实现集中供养。建立公办养 老机构入住评估轮候管理制度,明确老年人入住条件和排序规 则,强化对失能特困老年人的兜底保障。对符合规定条件申请 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的抚恤优待对象,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优 化乡镇敬老院资源配置,关停撤并供养人数少、硬件条件差、 管理服务水平不高的敬老院。推进乡镇敬老院体制机制改革, 积极探索乡镇敬老院县级统一管理。支持公办养老机构在满足 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孤寡、 失能、失智、高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 仍有空余床位的可向社会开放、提供普惠服务。(责任单位: 市民政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9. 发展普惠性养老服务。推进普惠养老签约工作,吸引更 多社会力量参与开展普惠养老服务,推动建设一批方便可及、 价格可接受、质量有保障的养老服务机构。完善市场原则下的 普惠价格形成机制,享受政府补助以及无偿或低偿使用场地设 施的养老服务机构,以普惠为导向确定服务价格并向社会公开。 推动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培训疗养机构转型为普惠 养老服务设施。加大国有经济对养老服务的支持力度,引导国 有资本布局养老基础设施,发展以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为主 责主业的国有企业。(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国资委)

10. 发展便捷性养老服务。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分布均衡、 功能完善的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家庭 四级养老服务设施网络。在城市,按照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 要求,实施社区养老服务骨干网建设工程,市辖区街道、县城 镇(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实现全覆盖,社区日间照料机构 覆盖 100%的城市社区,并根据老年人口发展趋势和分布密度, 统筹建设社区嵌入式养老院;在农村,实施养老服务提升工程, 每个县(市、区)至少建有 1 所县级特困失能人员专业照护机 构,合理设置区域性中心敬老院,85%以上的行政村建有互助 养老服务设施。支持养老机构利用配建设施提供社区养老服务, 鼓励家政、护理人员进社区,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因地制宜提供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推进老年助餐服务行动,建立老年人助餐 服务网络。鼓励发展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服务,提升老年人 生活自理能力和居家养老品质。(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自 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

11. 发展支持性养老服务。鼓励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将专业服 务延伸到家庭,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医、助娱、助浴等 上门服务。开展家庭养老床位试点,支持社会力量运营居家养 老床位并提供专业照护服务。加强家庭养老指导服务,通过政 府购买服务、慈善组织公益培训、网络公开培训课程等方式,帮助老年人家庭成员提高照护能力。实施失能老年人家庭照护 者培训计划,纳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目录,对符合条件的参训 人员,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围绕满足生活照料、起居行 动、康复护理等需求,合理确定改造范围和资助标准,持续实 施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十四五”期间全市改造 8000 户。引导社会化专业机构为其他有需求的老年人家庭提供 适老化改造服务。(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红十 字会、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残联)

12. 发展医养结合养老服务。聚焦高龄及失能、失智老年人 长期照护服务需求,重点扶持发展满足基本养老服务需求、突 出护理功能的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到 2025 年底,全市护理型 床位占比达到 60%以上。深化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机 制,鼓励多种形式的签约服务、协议合作,开通预约就诊、急 诊急救绿色通道。支持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医疗机构设立 养老机构,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按规定纳入医 保定点管理。支持新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养老服务机构、乡 镇卫生院与敬老院、乡村卫生站与农村互助养老服务站点统筹 规划、毗邻建设。加强老年人健康管理,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 构支持老年人医疗照护、家庭病床、居家护理等服务。加强中 医药适宜技术推广,探索多样化中医药健康养老模式。(责任 单位: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医保局) 。

(五)提升基本养老服务质量

13. 推进服务设施配建。合理规划养老服务设施(含光荣院) 空间布局,切实保障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公益性养老服务设施 建设用地,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 地;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以租赁、出让等方式供应。 新建城区、新建居住区按标准和要求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 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结合城市更新、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等, 通过补建等方式完善养老服务设施。对基层政府和企事业单位 调整后腾出的各类闲置用房,对适合开展养老服务的,优先用 于养老服务设施。政府投入资源或者出资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 要优先用于基本养老服务。(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 局、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国资委、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14. 加强无障碍环境改造。优先推进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 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改造,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和舒适的 环境。鼓励有条件的已建成居住区结合老旧小区改造,实施加 装电梯等适老化改造。鼓励开展无障碍环境认证,提升无障碍 环境服务水平。加快信息化与无障碍建设深度整合,逐步降低 老年人应用数字技术的难度,为老年人获取基本养老服务提供 便利。组织基层政务服务平台保留线下办事渠道,设置帮办代 办窗口,为老年人提供帮办代办服务。(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残联、市工信局)。

15. 加快养老服务人才培养。鼓励普通高校、职业院校、技 工学校设置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按规定落实学生资助政策。探 索实行“定点招生、定向培养、保障就业”的养老服务人员定 向培养模式。建立市、县和养老机构三级养老服务培训和实训 体系,开展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到 2025 年底,全市 养老院长和养老护理员培训上岗率达到 100%。强化技能价值激 励导向,按规定落实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培训、职业技能鉴定、 一次性入职奖补等补贴政策。开展“最美养老院院长”“最美 养老护理员”学习宣传活动,举办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竞赛, 对获奖选手根据有关规定授予“技术能手”等称号。(责任单位: 市民政局、市教体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16. 健全养老服务监管机制。建立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 管机制。加强养老服务机构登记备案管理和从业人员监督管理, 依法依规惩处欺老虐老等行为。加强涉老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 援助,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开展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到 2025 年底,全市 80%以上的县级福利院和乡镇(街道)敬老院等级 评定达到规定等级。鼓励养老服务机构参与质量认证。加强建 筑、消防、燃气、食品、公共卫生等方面的风险隐患排查整治, 提高安全管理、风险防控和应急处置能力。持续开展养老服务 领域非法集资防范和处置工作,严厉打击整治养老服务诈骗行为。(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住建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消 防救援总队、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发改委、 市司法局、市卫健委、市政府金融办、市公安局)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基本养老服务体系 建设工作,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负总责,将基本养老服务 体系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重要议事日程。市直有 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明确落实措施和进度安排。各级 老龄工作委员会发挥统筹协调作用,研究并推动解决基本养老 服务体系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加强督促指导。建立健全评价机制,将养老服务工 作纳入县(市、区)综合考核、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综合绩效 评估等内容。依法依规开展老年人状况、基本养老服务项目统 计调查、监测等工作,定期发布相关统计数据。

(三)加强宣传引导。加强基本养老服务政策宣传解读, 及时公开基本养老服务信息,畅通意见建议反馈渠道。大力弘 扬尊老敬老爱老传统美德,凝聚社会共识,充分调动各方支持 配合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重要改革事项 要充分听取意见,提前做好风险评估。

解读文件链接:《宜春市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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