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宜阳新区、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
为推进我市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根据《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办发〔2023〕10号)和《江西省基本养老服务清单(2023年版)》要求,结合实际,制定了《宜春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2023年版)》。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宜春市民政局 中共宜春市委老干部局
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宜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宜春市教育体育局 宜春市公安局
宜春市司法局 宜春市财政局
宜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宜春市交通运输局
宜春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 宜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宜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宜春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11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宜春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2023年版)
对 象 |
服务项目 |
服务内容及标准 |
服务类型 |
牵头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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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待遇 享受年龄 的老年人 |
1 |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
为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 |
物质帮助 |
市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局 |
2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
为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发放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并按规定享受基础养老金调整 |
物质帮助 |
市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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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3 |
司法救助 |
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诉讼缴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司法救助、依法依规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 |
物质帮助 |
市中级法院 |
4 |
公证服务 |
为经济困难且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老年人申办公证提供免费或优惠服务,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首次办理遗嘱公证免收费用 |
物质帮助 |
市司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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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就医便利 服务 |
医疗卫生机构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优先服务 |
关爱服务 |
市卫生健康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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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自愿随子女迁移户口 |
老年人可自愿随子女迁移户口,依法依规享受迁入地基本公共服务。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办理居民身份证等证件提供上门人像采集、送证等便利服务 |
关爱服务 |
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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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和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7 |
老年教育 |
老年开放大学、老年大学(学校)、社区老年教育教学点为老年人开展学习活动提供便利和优惠服务,减免贫困老年人进入老年大学(学校)学习的学费 |
关爱服务 |
市教体局 市委老干部局 |
符合条件 的老年人 |
8 |
意外伤害 保险 |
对60周岁以上城乡特困老年人、重点优抚对象和70周岁以上所有老年人,在生产、生活的各种场所,包括在居家生活、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参加公共场所活动、入住养老服务机构、外出旅游时发生的各种意外伤害事故,均纳入意外伤害保险责任范围 |
关爱服务 |
市民政局 |
9 |
基本医疗 保险异地 就医结算 |
开通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为符合转诊条件的老年人提供相应的结算清单 |
关爱服务 |
市医保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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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 象 |
服务项目 |
服务内容及标准 |
服务类型 |
牵头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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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10 |
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 |
为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提供能力综合评估,做好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与健康状况评估的衔接 |
照护服务 |
市民政局 市卫生健康委 |
11 |
健康管理 |
建立电子健康档案,按照全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实施方案的要求,每年提供一次免费的健康体检服务,开展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健康教育指导等 |
关爱服务 |
市卫生健康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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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进入文化 旅游设施 |
政府兴办的或支持的公园、景点免购门票,免费进入公共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纪念馆、展览馆等场所 |
关爱服务 |
市文广新旅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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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 |
免费乘坐城市公共汽车 |
关爱服务 |
市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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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14 |
高龄津贴 |
80-89周岁每人每月60元;90-99周岁每人每月150元;100周岁及以上每人每月500元 |
物质帮助 |
市民政局 |
经济困难 的老年人 |
15 |
养老服务 补贴 |
为宜春市户籍、年满60周岁的经济困难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 |
物质帮助 |
市民政局 |
16 |
家庭适老 化改造 |
采取政府补贴等方式,分年度逐步为经济困难老年人(纳入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脱贫户范围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逐步扩大到城乡低保对象中的高龄、失能、留守、空巢、残疾老年人家庭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及其他困难老年人家庭)提供无障碍改造服务 |
照护服务 |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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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 |
17 |
护理补贴 |
为宜春市户籍、年满60周岁的低保对象中没有享受残疾人护理补贴的失能老年人提供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为特困人员中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提供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分别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20%(2023年分别为1380元、350元) |
物质帮助 |
市民政局 |
18 |
家庭养老支持服务 |
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参加照护培训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的,按照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
照护服务 |
市民政局 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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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 象 |
服务项目 |
服务内容及标准 |
服务类型 |
牵头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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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老年人 |
19 |
最低社会 保障 |
每月按照规定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
物质帮助 |
市民政局 |
特困老年人 |
20 |
分散供养 |
对选择在家供养的特困老年人,由县级政府民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分散供养,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照料。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2023年城镇每人每月1150元、农村每人每月860元), |
照护服务 |
市民政局 |
21 |
集中供养 |
对需要集中供养的特困老年人,由县级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就近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2023年城镇特困人员和农村失能、半失能人员每人每月1150元,农村特困自理人员每人每月860元) |
照护服务 |
市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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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困难 老年人 |
22 |
探访服务 |
全面建立居家探访巡访制度,面向独居、空巢、留守、失能失智、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困难老年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等定期开展探访和帮扶服务 |
关爱服务 |
市民政局 |
对国家和 社会作出 特殊贡献 的老年人 |
23 |
集中供养 |
老年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无法定赡养扶养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赡养扶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提供集中供养、医疗等保障 |
照护服务 |
市退役军人 事务局 |
计划生育 特殊家庭 老年人 |
24 |
特别扶助 |
60周岁及以上独生子女死亡的特别扶助对象按每人每月810元标准发放特别扶助金;60周岁及以上独生子女伤残的特别扶助对象按每人每月550元标准发放特别扶助金 |
物质帮助 |
市卫生健康委 |
困境家庭和优待服务 老年人 |
25 |
优先入住公办养老机构 |
建立公办养老机构轮候制度,经济困难的空巢、独居、失能(失智)、残疾、高龄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为国家和社会作出特殊贡献的老年人优先入住 |
照护服务 |
市民政局 |
对 象 |
服务项目 |
服务内容及标准 |
服务类型 |
牵头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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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残疾老年人 |
26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为具有宜春市户籍、持有残疾人证,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老年人提供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为具有宜春市户籍、持有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残疾老年人提供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 |
物质帮助 |
市民政局 |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困难老年人 |
27 |
基本医疗 保险资助 |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其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按规定给予全额或定额资助。其中享受特困供养的老年人由政府按规定给予全额资助,个人不缴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和其他符合条件的困难老年人由政府按规定给予定额资助,定额资助标准为320元/年 |
物质帮助 |
市医保局 |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老年人 |
28 |
社会救助 |
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
物质帮助 |
市民政局 |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