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执行和结果>通知公告

关于加强养老机构非法集资防范化解工作的通知

访问量:

关联稿件:

各县(市、区)民政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金融办,原宜春银保监分局各监管组,宜春经开区党政办、公安分局、经发局,宜阳新区、明月山风景名胜区社会事业局、公安分局、经发局

为巩固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成果,加大常态化养老机构非法集资防范化解工作力度,依法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根据《民政部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加强养老机构非法集资防范化解工作的意见》(民发〔202289号)民政厅 省公安厅 省市场监管局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中国银保监会江西监管局关于加强养老机构非法集资防范化解工作的实施意见》(赣民规字20234号)和平安宜春建设工作要求,现就防范化解养老机构非法集资工作通知如下。

一、持续宣传发动

(一)常态宣传教育。全市各级民政、公安、市场监管、金融监管部门要根据行业领域风险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本行业领域宣传教育活动;每年结合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主题,至少组织参加一次集中宣传活动,促进老年群体提高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各级民政部门要通过各类新闻媒体和信息平台,推送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风险提示,通过以案说法开展典型案例宣传引入专业机构或者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网格管理员等,开展(进村、进社区、进机构)、四见(见海报张贴、见宣传横幅、见宣传资料、见公益视频),实现养老机构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全覆盖。县级民政部门还可以联合属地乡镇(街道)、金融机构等,在社区一站式服务大厅、商业银行服务大厅、公园、市场等老年人密集的场所,通过悬挂横幅、醒目处放置宣传折叠卡等方式,向辖区内老年人宣传防范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知识,提高老年人的辨识力和判断力

(二)公开监督信息。各级民政部门要指导辖区内养老机构统一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设置公示栏,公开养老机构基本信息、服务资源信息、服务质量管理信息等。要按照《养老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有关要求,及时公布依法登记备案的养老机构名单、等级评定、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信息,引导老年人及家属理性选择。

(三)畅通举报渠道。各级民政、公安、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等部门要主动公开举报电话、邮箱,进一步丰富举报受理途径,畅通投诉举报渠道积极推进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工作,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参与养老机构非法集资防范预警的积极性,引导老年人及其家属通过12337智能化举报平台反映问题,或通过公安110接处警平台等渠道,反映养老机构涉嫌非法集资违法犯罪等相关问题线索

二、加强风险摸排

)核查登记信息。民政部门要主动对接同级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通过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每月至少一次集中抓取涉及养老服务的市场主体登记信息,重点关注经营范围中包含“养老服务”,且名称中含有“养老、老年、老来、敬老、托老、老人、康旅、健康、养生、康养、医养、寿康、夕阳、休养、长寿、长生、孝心”等字样的市场主体。服务场所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要进行现场核查,对实际收住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的养老机构要做到情况清、底数明,并将核查结果反馈市民政局。服务场所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要及时将新增的养老机构纳入监管范围,并督促其依法及时办理备案。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登记信息内部共享,通过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每月至少一次集中抓取非民政部门(如行政审批局)批准成立登记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登记信息,及时掌握相关情况。

)开展现场摸排。民政部门每年对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和质量进行不少于一次的现场检查,重点检查养老机构运营主体、床位数量、登记备案、服务协议、收费方式、收取预付费及涉及人数、资金使用、营销方式、关联公司、业务扩张等情况并将摸排开展情况以及各机构摸排结果,及时填报到“金民工程”全国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各地民政部门在排查中发现个人或者组织未经登记但以养老机构名义开展养老服务活动的,要引导其尽快依法办理设立登记;对拒不登记且从事经营活动的,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置。

三、及时规范整治

)依法分类处置。民政部门要对摸排发现的问题隐患进行综合评估、逐一研判,依法依规实施分级分类处置,从高到低分别纳入红橙黄绿风险管控等级。一是绿色等级。没有发现风险隐患的,纳入绿色等级,正常开展日常监管。二是黄色等级。发现养老机构存在收取大额预付费行为,且资金主要用于弥补设施建设资金不足近三年分支机构、服务网点扩张过快频繁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注册地;虚假或夸大宣传;有关联公司且存在关联交易等潜在风险隐患的,纳入黄色等级要提示其经营风险,引导养老机构规范运营和内部管理,合理投资避免快速扩张导致资金链断裂,并可以视情将风险隐患及处理情况,函告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三是橙色等级。发现养老机构或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有被提起诉讼、投诉举报、舆情曝光、纳入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收取大额预付费行为,且资金使用不规范;收取大额预付费的对象数量超过床位总数等情形,并可能存在非法集资风险的,纳入橙色等级及时函告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单独或者会同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对养老机构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进行警示约谈,责令整改。四是红色等级。发现养老机构存在收取大额预付费行为且资不抵债、已经爆雷,或引起不良影响、重大舆情等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的,纳入红色等级第一时间向属地人民政府报告,并将问题线索函告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依法配合做好调查认定、后续处置等工作。发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加强备案管理。各地民政部门发现养老机构已收住老年人但未办理备案的,要督促其及时备案,有多个服务场所的营利性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分别向服务场所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提出。办理备案的民政部门要书面告知养老机构不得从事非法集资,以及从事非法集资相应的法律后果,并要求养老机构填写备案承诺书,承诺不采取任何形式,包括利用关联企业等形式从事非法集资。养老机构备案承诺书等材料要及时上传到金民工程全国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并将养老机构登记备案情况,通过门户网站、信用中国等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发挥公众监督作用。

化解涉稳风险辖区内养老机构发生诈骗或非法集资,老年人需要安置的,养老机构要根据服务协议约定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协商确定安置事宜,民政部门要为养老机构妥善安置老年人提供帮助。对因参与非法集资受损的困难老年人,符合条件的,民政部门要依法及时纳入城乡低保、特困供养范围或者给予临时救助等,保障其基本生活,严防发生冲击社会道德底线的极端事件。各民政部门要严格落实依法处置、舆论引导、社会面管控三同步要求,加强舆情信息监测,重视群众投诉举报和媒体曝光的负面舆情,对可能发生非法集资突发事件作出研判,防止事态扩大升级。一旦出现负面舆情,要及时协调加强引导管控,严防恶意炒作,并按照本地区处置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做好信息报告和处理、应急处置等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大局。

四、强化综合监管

)规范养老机构费管理。养老机构应当在接待大厅等醒目位置公示床位费、护理费、伙食费、预付费、医疗备用金、保证金等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服务内容和存管账户等信息,接受有关部门和老年人及家属监督,不得在公示项目、标准或服务协议外收取其他费用。养老机构收取预付费的,应当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协商一致,并向老年人及其代理人出具风险提示函,书面告知可能存在的风险,充分保障其知情权。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养老服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已预收费但未按规定签订合同、出具书面风险提示函的养老机构,要责令其改正。

)加强信用监管力度。根据谁主管、谁监督的原则,民政部门对因从事非法集资依法受到处罚的养老机构,已评定等级的,在等级有效期内,按照规定作出降低或者取消评定等级的处理,并将其纳入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向社会公布,通报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实施限制参与评比表彰、等级评定、政府采购、财政资金扶持、政策试点等惩戒措施;对从事非法集资造成重大损失的养老机构相关责任人,要依法依规在一定期限内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直至永远逐出养老服务市场。各民政部门要通过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全面掌握涉嫌非法集资的养老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名下登记注册的其他养老机构,并予以密切关注,做好早期干预和风险预警,谨防发生不良连锁反应。

(三)强部门协同配合。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在日常排查中对发现的养老机构涉嫌非法集资线索,要及时通报同级民政部门,民政部门要加强核查、做好风险研判和跟踪处置。民政部门与市场监管、行政审批部门要加强信息共享,推动形成养老机构登记和监管信息数据集。公安机关要加强与民政、市场监管、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的协同配合,对移送的养老机构涉嫌诈骗、非法集资线索进行核查,涉嫌犯罪的,及时立案侦查,依法严厉打击,切实维护老年群体合法权益。

宜春市民政                      宜春市公安        

宜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宜春市市场监管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宜春监管分

      2023116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返回顶部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