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州区人民政府,宜阳新区,宜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明月山温泉风景管理区,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关于宜春市中心城区惠民殡葬实施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8年5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宜春市中心城区惠民殡葬实施办法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为落实《宜春市推行惠民殡葬政策实施意见》(宜府办发〔2017〕78号)精神,结合宜春市中心城区实际,特制定宜春市中心城区(包括袁州区、宜阳新区、宜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明月山温泉风景管理区所辖的所有乡镇、街道场)惠民殡葬实施办法。
一、减免对象和项目
1.宜春市中心城区辖区内的下列人员死亡后火化的,可免除四项基本殡葬费用,即:普通殡仪专用车遗体接运费(袁州区及三区所辖范围内)、遗体冷藏费(三天)、遗体火化费(普通火化炉)、骨灰寄存费(一年)。
(1)具有宜春市中心城区户籍的城乡居民;
(2)在宜春市中心城区就读的大中专院校全日制非宜春市户籍的学生;
(3)驻宜春市中心城区部队的现役军人;
(4)在市、区(含三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非宜户籍人员;与驻宜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金一年以上并办理居住证的外来务工人员;
(5)具有宜春市中心城区户籍但在宜春市外火化且未享受火化所在地基本殡葬减免服务的城乡居民;
(6)尚未登记宜春市中心城区户籍的婴儿;
(7)市、区(含三区)公安机关开具允许火化证明的无名遗体。
2.具有宜春市中心城区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享受优抚补助金的重点优抚对象、特困对象(原城镇“三无”、“五保”对象)在免除四项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基础上,免费提供市殡仪馆指定的200元以内的骨灰盒,并免除3年的骨灰寄存费。
二、减免标准及奖励标准
1.四项基本殡葬费用减免标准
(1)普通殡仪专用车遗体接运费(往返30公里内按260元计算,超出30公里的,按实际路程每公里8元计算费用);
(2)普通火化炉遗体火化费(550元/具);
(3)普通冷藏设备遗体冷藏费(540元/3天);
(4)骨灰寄存费(40元/1年)。
2.减免对象,死亡后骨灰由市殡葬管理所指定地点组织处理,采取树葬、花葬、花坛葬、草坪葬、江(河)葬、骨灰深埋、骨灰散撒等节地生态葬的,给予家属或监护人一次性2000元的节地生态葬补助。
3.具有宜春市中心城区户籍,在外地火化且未享受当地基本殡葬费用减免的对象或在外地死亡运回宜春市殡仪馆火化的对象,所提供的基本费用发票金额大于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1390元)报销;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发票实际费用报销。
三、减免申报材料
1.符合条件的减免对象,由丧事承办人(指逝者的亲属或监护人)凭本人身份证原件、逝者身份证、户口簿、死亡证明原件到市殡仪馆领取并填写《宜春市基本殡葬服务项目减免申请表》(见附件1)、《宜春市节地生态葬奖励补助申请表》(见附件2)相关信息表格,经工作人员核实后,符合减免政策的,由市殡仪馆按标准直接予以减免;超出减免标准的,由丧事承办人支付。
2.具有宜春市中心城区户籍但在宜春市外火化且未享受火化所在地基本殡葬减免服务的对象,需提供外地火化证明、基本殡葬服务费发票,在市殡仪馆核报。
3.无户籍或非宜户籍的减免对象,需提供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学校、部队、单位、公安机关等出具的身份证明原件及死亡证明。
4.城乡低保人员,享受优抚补助金的重点优抚人员,特困人员还需相应提供《低保证》,重点优抚对象优抚证、特困对象供养证或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5.与驻宜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金一年以上并办理居住证的外来务工人非宜春籍的减免对象需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6.申请节地生态葬奖励补助的,需提交生态安葬承诺书并提供袁州区民政局或三区社会事业局确认盖章的《宜春市节地生态葬奖励补助申请表》,实行先葬后补。
7.无名遗体火化基本费用由市殡葬管理所凭公安机关出具的允许火化证明、费用票据等材料到市财政局据实结算,每年结算一次。
四、资金筹措和管理
实施惠民殡葬所需资金由市、区(袁州区及三区)两级财政按5:5比例分担,并纳入市区两级财政预算。惠民殡葬资金统一由市财政按有关程序拨付给市殡葬管理所,袁州区及三区财政承担部分按辖区户籍人口数进行分摊,由袁州区及三区财政分别上解市财政,列入市、区财政年终结算。
五、工作要求
1.市民政局要加强政策指导、依法管理和日常监督,督促市殡葬管理所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强化教育培训,切实加强内部管理和行风建设,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殡葬服务。
2.市财政局负责惠民殡葬资金的筹措管理,及时办理资金的拨付,加强资金监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骗取减免(补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责令其限期补交(退返)相关费用,情节严重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3.袁州区政府及三区管理委员会,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政策的宣传,积极配合市民政局做好组织实施工作,确保惠民政策落到实处。
六、本办法自2018年5月1日起实施,原《袁州区困难群众免费火化制度》同时废止。
七、本办法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基本殡葬减免标准随物价部门核定标准的变化作相应调整。
附件:
1.宜春市基本殡葬服务项目免费申请表
2.宜春市节地生态葬奖励补助申请表
宜春市基本殡葬项目减免申请表 NO. |
|
||||||||||||||
一、基本信息登记 年 月 日 |
|
||||||||||||||
逝者信息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籍贯 |
死亡原因 |
户籍所在地 |
身份证号码 |
|
|||||||
|
|
|
|
|
|
|
|
||||||||
工作单位 |
家庭住址 |
接运地点 |
接运时间 |
火化时间 |
|
||||||||||
|
|
|
|
|
|
||||||||||
申请人姓名 |
与逝者关系 |
身份证号码 |
联系电话 |
||||||||||||
|
|
|
|
||||||||||||
二、基本殡葬服务减免登记 |
|||||||||||||||
减免对象 |
□本市户籍城乡居民 □非宜户籍就读学生 □驻宜现役军人 □非宜户籍机关、事业及外来务工人员 □城乡低保对象 □享受优抚补助金的重点优抚对象 □特困对象 □其他对象 |
||||||||||||||
免费项目 |
免费标准 |
实际减免 金额 |
备注 |
|
|||||||||||
普通殡仪专用车遗体接运 |
260元/往返30公里之内 |
|
宜春市中心城区超出30公里的,按实际费用报销 |
|
|||||||||||
普通火化炉遗体火化费 |
550元/具 |
|
普通火化炉遗体火化费 |
|
|||||||||||
普通冷藏设备遗体冷藏费 |
540元/3天 |
|
3天以内(含3天),以实际普通冷藏天数为准 |
|
|||||||||||
骨灰寄存费 |
40元/年 |
|
低保等3类对象可免费3年,其他对象免费1年 |
|
|||||||||||
骨灰盒 |
200元以内/个 |
|
低保等3类对象才可选择,如不选择,不予冲抵 |
|
|||||||||||
合计 |
|
备注 |
|
|
|||||||||||
申请人: |
|
经办人: |
|
审核人: |
|
|
|
|
附件2
宜春市节地生态葬奖励补助申请表
编号: 所在地民政局或事业局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逝者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码 |
户籍所在地 |
死亡时间 |
安葬地点 |
安葬方式 |
奖励金额 |
|
|
|
|
|
|
|
|
申请人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码 |
户籍所在地 |
与逝者关系 |
联系电话 |
|
备注 |
|
|
|
|
|
|
|
|
备注:节地生态安葬方式为:树葬,花葬,草坪葬,江(河)葬,骨灰深埋,骨灰散撒。
申请人签名: 经办人: 审核人签名:
附件: